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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22    发布部门:校团委      浏览统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团费收缴和使用,根据《团章》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团章规定,团员有缴纳团费的义务。

第三条 学生团员(包括无工资收入的硕士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0元;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按月工资收入的0.5%交纳。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四条 团员必须按时交纳团费,不得拖延,不得少缴、不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者不限。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七条 团费缴纳是否正常,是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团费的收缴、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要求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九条 团费使用限以下范围:

()团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学习、文体等活动的费用;

()团组织用于购买团员青年的学习资料(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的费用;

()奖励优秀团员、团干、先进团组织的费用;

()购买超龄团员离团纪念品的费用;

()上缴上级团组织。

第十条 院团委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单位团费收缴情况,并接受上级团组织及下属各基层团委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修订权在共青团贵州财经大学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