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关闭

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正文

贵州财经大学团员证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22    发布部门:校团委      浏览统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团员证及其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团费收缴情况、超龄离团等栏目。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是:
(—)证明团员政治身份;
()接转团组织关系;
()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
()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作为团员参加团内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
()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共青团组织。
第二章 团员证的颁发
第四条 共青团贵州财经学院委员会为我院团员证颁发单位。
第五条 院团委可以授权各基层团委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钢印方为有效。
第七条 团员证的编号由院团委统一编排。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第八条 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者,均为颁证对象:
()具有团籍的且正式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团员;
()担任团内职务的中共正式党员;
()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共党员。
第九条 发展入团的青年在批准入团后,团支部应向其颁发团员证。
第三章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第十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我院学生中的团员进院与毕业,教职工中的团员调进与调出,均通过团员证在院团委直接办理团组织关系的接转。
第十一条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二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内填写团员单位,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转出原因,团内职务,从事工作,业务专长,奖惩情况,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借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十四条 团员凭团员证接转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原团组织保存。
()学生中的团员因毕业分配或学籍异动离院时,其入团志愿书与其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教职工中的团员因工作调动离校时,其入团志愿书与其人事档案一并转移;对于外出学习、进修或科技服务的教职工团员,不需要转移人事档案的,其入团志愿书不必转移。
第四章 团员持团员证参加团内及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
第十六条 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团员在上级团组织规定的范围内,持团员证可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
第十八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并申请参加团的活动,经同意后可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
第十九条 外出流动团员在一个地区或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在其参加组织生活的团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向该团组织缴纳团费。
第五章 年度团籍注册
第二十条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基层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住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受到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以注册;团员受到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及时注册。
第二十二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其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二十三条 外出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团员,可持团员证在所到地区团组织注册,也可回档案关系所在团组织注册。
第六章团员奖励、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二十四条 凡受院团委以上团组织表彰的团员,由基层团委统一在其团员证上作奖励记载。
第二十五条 团员入党后仍有团籍,因毕业或调动工作离校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团员入党后如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由院团委在其团员证内注明该同志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善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团员证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基层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团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修订权属院团委。